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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浙江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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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21:29:03|来自:中国浙江杭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的通知》,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国土空
间规划管控、用途管制等非工程性手段,严格控制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及周边影响区域工程活动,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最大程度降低工程活动对
地质环境的扰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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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增7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公布了为促进浙江“医学高峰”建设的首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1年7
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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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项目将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各设区市如开展本通知公布的新增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
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备注等,并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和医院等级等情况,在不高于上述试行价格前提下,依法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
目的试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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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
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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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
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要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于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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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
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
“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2021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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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
有关税务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
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机动车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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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
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规定》提出排放召回要与机
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正式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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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
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
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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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
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银保监会出台新办法 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整合为三类

  银保监会制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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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明确了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办法》统一了
许可证记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同时优化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
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来源:中国政府网、浙江发布、湖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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