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工作,未过试用期被辞退,相信多数人会在此时选择另谋高就,然而广州的张老师却做出了令人匪夷所思的行为。
3月20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则案件的讯断环境。张老师被辞退后购买了仅供内部员工购买的芒果干,然后声称这些芒果干是“三无产物”,提告状讼并要求赔偿,终极法院驳回了诉讼哀求。
■张老师在公司内部购买的芒果干。
张老师曾就职于广州南沙某食品公司,由于其试用期内不符合任命条件,未过试用期便被辞退。收到该食品公司发出的《排除劳动合同关照书》后,张老师一直未办理去职手续,并于5天后在公司内部消耗200元购买了10份仅供公司内部员工购买的芒果干。
之后,张老师带着在这些芒果干,来到南沙法院告状公司,称自己在该公司购买的芒果干为“三无产物”,要求该公司以每袋芒果干1020元的标准退赔并负担自己为本案支出的公道费用及诉讼费。
该公司则以为,张老师入职公司担任总司理不到两个月,由于不符合任命条件,被公司单方排除劳动关系,其行为存在恶意诉讼之嫌。同时,张老师购买的芒果干是公司提供给内部员工的福利产物,仅供内部员工购买,而张老师在购买时还拍摄视频,显然是刻意为之。别的,张老师购买的产物也不存在质量问题。
经审理,法院以为,根据《消耗者权益掩护法》的规定,消耗者指为生存需要购买、利用商品大概担当服务的人。
而张老师在购买案涉产物时,特意进行了长时间的拍摄取证,说明其购买案涉产物的目标并非生存消耗,而是为了告状索赔,显然存在恶意。且张老师在一次性购买十袋涉案产物时,在现实总付款金额为200元的环境下,却选择分十次付款,与平凡消耗者的支付习惯有明显区别。
再联合涉案产物的福利性子、张老师在该公司的任职履历以及张老师坚持分10案告状的行为,足以认定张老师不属于《消耗者权益掩护法》规定的消耗者。
同时,固然案涉产物的确未加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显然存在瑕疵,但张老师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产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案涉产物只在该公司内部贩卖利用,并未流入市场,亦尚未对张老师造成侵害后果。
为此,南沙法院讯断,该食品公司返还张老师购买涉案产物的支出,驳回张老师其他诉讼哀求。
采写: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杨超 王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