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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沪深主板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定比例放宽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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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6:14|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7日,沪深生意业务所分别发布《关于调整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定比例及有关事项的关照(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沪深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定比例由5%调整为10%,与主板其他股票保持一致。在此底子上,沪深生意业务所同步调整主板风险警示股票的非常波动指标,与主板其他股票保持一致。
对于此番调整的目的,沪深生意业务所表现,旨在为进一步完善股票生意业务制度,提升定价效率,维护市场生意业务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过,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此次调整或许并不能达到“进一步完善股票生意业务制度,维护市场生意业务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只有“提升定价效率”还能沾边。毕竟涨跌幅放得越宽,就越没有涨跌幅的限定,因此就越能提升定价效率。
但将沪深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定比例由5%调整为10%,这跟“进一步完善股票生意业务制度,维护市场生意业务秩序”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因为这种调整不一定就是对股票生意业务制度的完善,或许还可以有其他的完善方式,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更难以体现。毕竟当初设立风险警示,将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定在5%,这在当时也是基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实际上,跌幅限定放得越是宽松,就越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以将沪深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定比例由5%调整为10%,这不敷以证明就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许当利空来临的时候,跌幅越大就越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不仅如此,当初将沪深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定在5%的比例,这不只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用实际行动表现,公司的股票被风险警示了,所以在涨跌幅的限定上也与其他股票有所不同。而且实行5%的涨跌幅限定,也有对相关公司进行惩戒之意。因此,对沪深主板风险警示股票实行5%的涨跌幅限定,是有多重意义的。



但尽管如此,对于沪深生意业务所将沪深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定比例由5%调整为10%的决定,本人还是表现支持的。当然这种支持也是有条件条件的。那就是沪深生意业务所在将沪深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定比例由5%调整为10%的同时,也应将沪深主板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定比例由现在的10%放宽到20%。个人以为这个调整是很有必要的。
一是为了拉开与风险警示股票之间的距离。主板正常生意业务的股票必须与风险警示股票存在明显的不同。与主板正常生意业务股票相比,风险警示股票就应“低人一等”,而不是让风险警示股票与主板正常生意业务的其他股票平起平坐,不然,风险警示也就失去了风险警示的意义,所以主板正常生意业务股票必须与风险警示股票保持不同。在风险警示股票的涨跌幅限定调整为10%的时候,主板其他正常生意业务的股票涨跌幅就有必要调整到20%。
二是将主板正常生意业务股票的涨跌幅调整到20%,既有利于提升定价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股票生意业务制度。毕竟科创板与创业板试点20%的涨跌幅限定,已经经过了“9.24”行情的考验,证明20%的涨跌幅并不会加剧股市的波动,同时也不会危及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会像港股那样因为没有涨跌幅限定,而出现个股一天暴跌70%、80%这种环境,这样的暴跌显然是对投资者利益最大的损害。
三是将主板正常生意业务股票的涨跌幅调整为20%,这也维护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毕竟科创板、创业板实行的是20%涨跌幅的限定,假如主板正常生意业务股票恒久实行10%的涨跌幅限定,这对于主板正常生意业务的股票来说,显然并不公平。将主板正常生意业务股票的涨跌幅调整为20%,这就可以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从而让主板正常生意业务股票与科创板、创业板的股票生意业务涨跌幅保持一致。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701A098G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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