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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任何“不缴社保”约定都属无效,单元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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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41|来自:中国广东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两年来,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类型案件量呈上升趋势。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门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自本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先容,《解释二》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关联单元相互推诿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本领的主体等违法举动,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根本权益。
《解释二》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谋划资格的单元、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
无论两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解释二》明确了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元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元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元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在新闻发布会上先容,实践中,用人单元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有的出于低落用工成本的目标,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也有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到场社会保险。
吴景丽称,《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元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裁判规则。确立此规则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根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二是用人单元在劳动者到场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发挥着更为主动和关键的作用,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动离不开用人单元的配合。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元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三是明确用人单元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元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元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解释二》规定,非用人单元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不支付二倍工资。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先容,审判实践中发现,也确实有非用人单元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好比,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本身不订立。如果不区分用人单元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一概由用人单元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与当前的用工实际和实质正义要求不符。
“此规则既符合诚信原则,也有利于衡平掩护劳动者、用人单元两边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元不支付二倍工资。在用人单元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两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元不再支付二倍工资,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元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张艳表现。
张艳强调,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纪过错,那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自动会延续到“三期”的期满。其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元也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竞业限制协议是市场中常见的掩护商业机密等保密事项的合同。为遏制竞业限制协议“滥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动,《解释二》明确了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或无效的情形:劳动者未知悉、接触保密事项,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这意味着,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的劳动者,纵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此约定对劳动者也没有拘束力。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机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劳动者好比说是一个保安,完全不掌握公司的商业机密,此时纵然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这个竞业限制条款也是不生效的。”吴景丽表现。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801A044V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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