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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手写信托指令首曝光!专家:原告尚未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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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2:24|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张伟泽 朱艺艺 练习生 王艺之 顾泯骏 香港报道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宗庆后遗产纠纷案中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和宗继盛)的资产保全请求,对案件中涉及的汇丰银行账户资产(约18亿美元)作出限制。禁止令有用期将连续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有最终裁决为止。
21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获得的判案书中了解到,香港高院裁定宗庆后遗产纠纷案中,被告宗馥莉需向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付出关于原诉传票和中间传唤的全部相关费用。原告需在费用命令生效后3天内提交并送达费用声明,被告在此之后7天内可提交并送达贰言清单。
判决书全文

德林家族办公室运营董事吴舒娜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体现,本次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仅是针对原告申请的资产冻结令的裁定,属于诉讼过程中的临时救济措施。该措施旨在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处置或转移相关资产,确保后续可能的判决能够得到有用的执行。这一措施并不直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最终判断,而是为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和可能的执行提供保障。
吴舒娜进一步体现,该判决内容主要围绕是否授予资产冻结令展开,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案件存在“严重争议”,需要进一步审理。这意味着法院尚未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最终认定,案件的实体问题(如信托设立的正当性、被告是否违反信托义务等)仍有待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进行深入审查和裁决。因此,从程序上看,原告尚未最终胜诉,案件的最终判决尚未作出。
细节曝光

在判案书中,关于宗庆后遗产纠纷案的细节也在判案书中浮出水面。
[img=900,auto]https://inews.gtimg.com/om_bt/OQPKEvz11etkjLsW1ldYYnrQZde9x26rRKSGYJu_nn3xkAA/641[/img](21记者根据判案书内容整理的时间线 图:黎旭廷 )

根据判案书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案件中所提到的“21亿信托”在2024年就已经开始布局。原告提供了一份宗庆后的手写指示,该指示提到让郭虹去香港汇丰办理三份信托,每人7亿美金,要求信托不动用本金,仅收取利息使用。原告称,该指示是宗庆后在2024年1月下旬亲笔书写的。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案书,宗庆后于2024年2月2日订立了两份遗嘱,分别涉及其境外和中国大陆境内的资产。这两份遗嘱均未将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或杜建英列为受益人,而是指定了包罗宗馥莉、宗馥莉之母施幼珍以及宗庆后的母亲王树珍在内的若干人士为受益人,但并没有提到任何原告或杜建英的名字。这两份遗嘱的遗嘱执行人是陈汉律师(属于汉坤律师事务所)和郭虹。
根据凤凰网此前的观察,根据爱企查记录,早在2013年之前,郭虹就已经是娃哈哈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在2015年担任“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自3月23日起,郭虹不再担任杭州娃哈哈宏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浙江真宗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监事,退出与娃哈哈有关的公司达74家。
根据原告提供的另一封委托书,宗庆后曾委托宗馥莉代持建浩创投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资产, 包罗”标的资产“:于 HSBC (Hong Kong)开设的账号下的资产和”其他银行资产“,并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设定不动本信托,即信托资产在香港汇丰银行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
根据文件,信托设立预计以一个PTC(Private Trust Company)模式过渡到专业受托人阶段,在PTC过渡阶段,甲方(宗馥莉)担任受托人的股东,信托架构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女士及陈汉先生根据实际环境并咨询相关专业意见后担任;在过渡期结束后,则由乙方(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指定的人士来担任。
根据永富传承家族办公室此前的文章,私人信托公司(PTC)通常采用“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 + PTC”的双层架构模式,隔离信托资产受益权与受托管理功能。这种模式就是在PTC上层加上一个目的信托,而其唯一目的就是持有PTC的股份。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该模式可以衍生为“用BVI VISTA信托控制BVI PTC”,利用BVI《特别信托法》(VISTA)的规定来直接控制公司的运营。或者如开曼群岛的“开曼STAR信托”(Cayman STAR Trust)来控制PTC。
争议焦点

“案件核心争议的焦点在于宗庆后遗愿及所使用传承工具的有用性。”吴舒娜体现。
吴舒娜体现,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和宗继盛)主张依据宗庆后遗愿设立信托,被告(宗馥莉)则对信托条款本身及其资产规模提出贰言。同时,原告指责被告未经许可提取资金,被告解释资金用于合理商业目的。被告还提供了遗嘱,声称宗庆后遗愿是将全部境外资产的处理权交由被告,这可能包罗信托内的资产安排,但该说法需待法院进一步审查。
根据判案书,宗馥莉认为根据宗庆后的委托只有固定资本(即21亿美金的本金)产生的利息才会成为信托资产,而非信托产业本金。宗馥莉体现,在她看来,原告方(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不停存在一种她认为错误的印象,即资本本身也应成为信托资产的一部分。
其次,宗馥莉在信托中扮演的角色也是双方争议的其中一个焦点。原告视宗馥莉为单纯的“受托人”,而宗馥莉则主张其拥有“发言权”,并在离岸信托转型为私人信托公司过程中担任“受托人的股东”。
宗馥莉援引协议内容指出:“信托设立预计以 PTC(私人信托公司)模式过渡至专业受托人阶段。在 PTC 过渡期,宗馥莉担任受托人的股东,信托架构中其他角色由郭虹女士及陈汉先生依实际环境并咨询专业意见后担任;过渡期结束后,则由原告三兄妹指定人选担任。信托过渡期结束(即进入专业受托人阶段)后,宗馥莉不再到场信托管理,全权由原告三兄妹管理。初始信托产业完整交付后,宗馥莉解除其责任。”
21记者翻阅判案书后了解到,香港高等法院并未对宗馥莉在信托中角色的正当性进行最终裁决。
一位信托行业资深人士A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判决书提及,宗庆后委托宗馥莉设立宗氏家族信托,而且宗馥莉为宗庆后代持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旗下资产,如果这些究竟成立,说明信托资产是宗庆后设立的,其三位子女有权提出相关诉求;本地法律和香港法律之间存在司法协助,香港高等法院要根据本地法院的实质性判决,再进一步决定如何执行相关信托资产。“今天的判决效果,只是该案阶段性的一步”,该人士认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症结不仅在于资产归属,更涉及当事人间的情感对立。宗继昌在2025年6月16日提交的宣誓书中提到,宗馥莉对原告一方家庭怀有“严重敌意”,并不停在与原告一方的家庭进行系统性的家族资产控制权争夺, 包罗娃哈哈集团旗下的10家工厂公司,并以自己的利益剥离娃哈哈集团的资产。法官认为,作为公平起见,被告应该有机会对首次提出的这些具体环境作出回应。
不过宗馥莉在判案书中体现,她与原告就文件草案的条款进行的讨论或谈判是真实的。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801A09W5C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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