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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周某最有可能成立的就是寻衅滋事罪,但立案难度较大。
划重点,不发表观点,只对我对王某文的老婆控告的罪名来举行下分析,首先第一个强制猥亵罪,这一个罪名其实显然是很难成立的。按照咱们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罪需要使用暴力、胁迫大概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需要与暴力、胁迫水平相称,纵然周某存在一些主动抚摸、亲吻等行为也不属于暴力、胁迫等行为,以是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更何况,济南公安已经对王某文做出了猥亵的治安处罚决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大概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大概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概拘役。
聚众大概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大概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诬告陷害罪来说,笔者认为周某也是很难构成这个罪名的,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必须得有捏造事实举行诬告陷害他人的事实,而从济南警方披露的信息来看,周某是醉酒的状态,这个时候难免会产生意识不清大概意识模糊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下而王某文也确实实施了猥亵行为,那么周某并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什么是捏造事实,打个比方,我明显知道这个人没有偷窃的行为,但我照旧伪造一些假证据去控告,这种环境是典型的诬告陷害行为,而周某并没有达到这种水平。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大概管制;造成严肃结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大概检举失实的,不实用前两款的规定。
对于诽谤罪来说,这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去法院告诉,而不是要去公安刑事控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大概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大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肃的,是构成诽谤罪的,但周某如果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也就不构成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大概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大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大概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肃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寻衅滋事来说,我觉得这是王某文老婆控告大概自诉的四个罪名中稍微能站得住脚一些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在公共场所起哄生事,造成公共秩序严肃杂乱的,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在事发后通过在餐厅发传单另外就是在网络上撰写了自述书使得舆情四起,确实对公共秩序造成了一些影响,尤其是对网络空间的秩序,但好像也没达到起哄生事和造成秩序严肃杂乱的水平。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大概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大概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肃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生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肃杂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肃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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