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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担“三能”见行动丨冲动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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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10:56:52|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都说冲动是魔鬼一时的冲动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有可能带来法律的惩处这不就有一男子酒后“放飞自我”将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日前


     汪某走在长安路与织里北路岔口看到路边有交警正在执勤酒劲上头的他多次冲着正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交警蜀黍喊道“我喝酒了,我走路,你能查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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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某发现交警不予理睬他后就走到了另一段路的人行道上摇晃地伫立在人来车往的街头还借着酒性公然挑衅民警的执法冲着执勤交警大声辱骂干涉民警执勤工作现场执勤民警再三警告要求其配合执法无果后将违法行为人汪某依法移交织北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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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根据酒醒的汪某交代当天其和朋友一起聚餐吃饭酒过三巡在回家途中在酒精的作用下作出了鲁莽的行为

事后

     汪某对自己寻衅滋事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辱骂交警的行为感到愧疚自责目前,汪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推杯换盏间,千万不要贪杯以免酒后失态,更不要酒后驾车美酒虽好

切记:适度为上

蜀黍有话说

  请君勿贪酒,饮酒勿过量。醉酒滋事不是法外之地,要遵纪守法。对于酒后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有效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来源:织里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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