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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杂谈] 建议消除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其实李白是这个限制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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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 16:22:53|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当代社会中,“一人犯罪一人当”是个质朴的原理,也属于社会常识。
罪犯子女存在着诸多考公限制,至少从外貌来看,是带有株连性子的,和当代社会的法治精神相违背。
因此,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一时间引发热议。


如果说允许罪犯子女搞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搞学术研究获得夸奖,这无可厚非。
之所以这么关注考公层面,还是因为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影响。
01

李白为啥不参加科举

科举制度,肇始于隋唐,不外那时间并未向全社会普及。毕竟,世家大族依旧有能力左右朝局。
但科举诞生之日,便受到了士医生的重视,贞观朝的著名宰相房玄龄就曾经是隋朝进士。
而且,唐朝的科举考试没有宋代那么正规,但也是有“政审”的。
在政审环节,需要对士人的籍贯和家庭进行严格复查:“刑家之子,工贾殊类,不得应试。”


就是说,罪犯家庭,商人子弟不能参加考试。这两点,偏偏李白都占了。
李白不像杜甫,他出手阔绰,这一切都建立在他的家族是富商的底子上。
但不为人知的是,李白祖上是犯过罪的。
李白曾经说自己是兴圣皇帝李嵩的九世孙,问题是唐高祖李渊也才七世孙。
如许看来,李白和唐高宗李治辈分一样,是唐玄宗李隆基的爷爷辈。


如果如许的家世报上来,严格审核的话,如果出现纰漏,是要承担后果的。
估计,李白对自己的这个家世也有点说不清道不明,而且籍贯是他的难言之隐。
李白出生地有争议,但其先祖曾经远涉中亚则是事实。
李白族叔李阳冰的《草堂集序》“中叶非罪,谪居条支,易姓与名。然自穷蝉至舜五世不大曜,亦可叹焉。神龙之始,逃归于蜀。”
这里把李白家族到中亚形容为“谪居”,并不是因为经商大概正常迁移,而是一种贬官大概流放。
但《唐律疏议》规定,徒流刑罚最长也不外三千里五年,但李白祖先被贬谪到西域碎叶,时间长达近百年。


并且,唐玄宗时期其他李氏皆被编入宗籍,而李白却不能被编入,这些都说明李白祖先触犯的是“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十恶不赦”。
因此,李白的实力能让他轻松通过科举,但政审环节却过不了关。
更何况,李白自己在长安斗鸡,手刃数人,也是有案底的。
加上他学富五车,总想着“一飞冲天”,大展宏图。
可是,科举出身的官员走的是正常的途径,升迁比较慢,完成KPI得同时需要熬资历。
就算是成绩非常好,充其量也只能当个八九品官,好比其时状元及第的王维成为了太乐丞。
连王维都如此,其他人在刚进入官场的时间,职位会更加的不起眼。
这哪能让李白满意?


而且,李白那么强的实力,去参加科举,哪个主考官敢给李白评卷?
任命李白,其他士人会觉得主考官是考量到李白的名气;
让李白落榜,其他士人又会说考试真不公平,连李白都落榜?
好比一个本科生,在求学期间就获得了诺贝尔奖,然后去考研究生,哪个导师敢教你?
(打比方,估计现实中不存在。如果真存在的话,会是特别人才,也不消考研究生了。)
不能、不敢、不屑,让李白与科举彻底绝缘。
02

李白放其他朝代也不行

随着汗青发展,唐文宗时代就已经放宽了科举资格审核,商人子弟也可以参加。
一个富商的儿子陈会科举及第,但地方官在给陈家贺喜的同时又关掉了陈家的店铺。
直到宋代,才彻底允许商人子弟参加科举。
但是,即便是古代文明巅峰的宋代,罪犯之子女依旧不得参加。


而且,这种祸及子女的家庭身份总体而言包罗“娼、优、隶、皂”这四类人。
娼妓这些好理解,像隶、皂这种人,典型的衙门捕快,作为秩序的维护者,不得参加考试就让人费解了。
其实,官府之所以征调他们当捕快,是因为这类人基本都是当地的地头蛇,接触的人物十分广泛,三教九流基本都有所涵盖,对于维护治安和抓捕罪犯有一定的优势。


可谓是古代的“古惑仔”,因此唐代称这些人为“不良人”,他们品性和素质都不是很高,所以唐朝有明文规定,不良人三代以内不准参加科考,也就是不能为官。
再有,就是“仵作”,也就是法医。
一旦进了衙门,干了尸检这一行,就成了贱民,也是三到四代以内的子孙不能参加科考。
可是,在其时的殡葬棺材行业,替人收尸的那些人虽然也叫“仵作”,但人家可是良民,是有科举资格的。


不外,上述这些人,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几代人以后,就可以参加科举。
如果是皇帝特别规定不允许参加科举考试的家族,那么基本翻身无望了。
好比明朝的时间,洪武皇帝就规定,宋末状元留梦吉的子女、泉洲蒲寿庚的子女不允许参加科举考试。
留梦吉是因为主动投降元朝,还帮着元朝招降宋军;蒲寿庚是因为在泉洲诛杀了几千宋朝宗室。
朱元璋这个人脑中有质朴的正义观,天然不允许这两人子女登堂入室。


但是,我们也要搞清楚一个原理,有明确律法规定的,未必就没有漏网之鱼,没有律法支撑的社会理念,却比律法还要实用,还要持久。
就好比,女子不能参加科举的汗青现象。
可是,翻看历代律法,至少宋代以前,并未明确限制女子科考的资格。
宋代的林幼玉参加科举,就得到了宋孝宗的表彰;在林幼玉之后,许多女童受到鼓励,大胆报名参加科举。
吴志端在九岁通过国子监考试,得到了宋宁宗亲身复试的时机。


但大臣却以社会习俗,以及假如吴志端通过考试后,该怎样任用,说服宋宁宗免除了吴志端的考试资格。
不难看出,社会形成的固有认知,是比律法条文更具影响力的约束。
03

罪犯子女应该被平等对待吗

搞清楚这一点就明确,政协委员从当代角度出发的提案没有问题,网友的担心有点庸人自扰。
至于网友的反对声音,认为这些子女可能心怀怨气,在进入体制后,可能会有破坏作用。
乃至于,认为唯有如此对待罪犯的子女,才算公平。


稍微理性的觉得,罪犯应该从罪源本身区分,根据所犯何罪,增强政审。
其实,即便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对罪犯的子女歧视,但社会导向仍然更倾向于清白家世的人。
与其增强政审,不如思考怎样让法制完善。
现行对罪犯子女限制考公,仅仅限制了罪犯的正当婚生子,罪犯的私生子大概说非婚生子则不受限制。
然而分财产的时间私生子则受到法律保护,享有和婚生子平等的权利。
这简直就成了对正当婚姻的歧视性政策,这个问题难道不应该更被关注吗?
固然,可能因为看鉴君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如果观点有所偏颇,还望律师朋友们给予专业的指正。
本文创作团队
作者 | 赵希夷
策划 | 赵希夷
编辑 | 赵希夷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疑问烦请联系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30301A052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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