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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冲撞拆迁队致一死多伤被判无期 法院:行政构造拆迁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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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5 21:22:05|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听到厂房被拆的消息,薛峰携带砍刀、尖刀,驾驶自家铲车来到拆迁现场,向拆迁队冲撞过去。
2018年8月7日上午,山东济南槐荫区,当街道办、执法局以及受雇佣的拆迁职员共百余人对薛峰的厂房进行强制拆除后,命案发生了。案件资料表现,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一辆面包车受损。

▲被强制拆除后的厂房
克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断:薛峰为泄私愤,驾驶铲车在公共场合连续冲撞人群及车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康健和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薛峰建设的厂房,未取得建设规划允许证,被认定系违法建设。同时,行政构造的强制拆除举动,亦被各级法院确认系违法,街道办、执法局并无实验强拆举动的法定职责,强拆薛峰厂房,超越了法定职权。
据此,济南中院在讯断书中称,因行政构造“未履行法定步调,未依法保障薛峰的报告申辩及接济权”,可对薛峰从轻处罚。讯断书内容表现,薛峰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桩“拆违”引发的命案
薛峰是济南市槐荫区田庄村的村民。2004年4月,他与村委会签署了地盘承包条约,租下了该村位于铁路旁的一块0.99亩的洼地。

▲2004年,薛峰与田庄村村委会签署了一份承包期为30年的地盘承包条约
根据济南市人民查察院的控告,薛峰在未取得建设规划允许证的环境下,在这块洼地上建起了600余平方米的厂房,用于门窗机器加工等。

▲被拆除之前的厂房,紧张用于加工门窗机器
加工厂经营多年以后,2017年7月,槐荫区玉清湖街道服务处开展了辖区内“三高(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架桥)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铁路中心线两侧各延伸200米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薛峰的厂房,被街道办认定为“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设”。
2017年8月22日,薛峰收到玉清湖街道服务处通知其自行拆除的通知后,向有关部分反映,服务处受理并于同年9月22日作出书面回复,仍以为薛峰所建厂房为违法修建,依法应拆除,并告知其可向政府有关部分进行政策咨询,对处理处罚故意见可在30日内向槐荫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2018年8月3日,玉清湖街道服务处在薛峰厂房大门上张贴了拆除通知,限其在2018年8月6日24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构造助拆。

▲2018年8月3日,玉清湖街道办张贴于薛峰厂房的拆除通知
案件资料表现,该通知落款为“玉清湖街道服务处城管委”。同时,这份通知没有加盖公章。
玉清湖街道服务处党工委副书记王涛追念说,拆除薛峰厂房,是服务处开会研究决定的,2017年10月,服务处工作职员曾去薛峰家“讲政策”,“2018年四、五月份,薛峰打电话说,如果要强行拆他的房子,会闹出人命来。”
玉清湖街道服务处党工委书记逯明也说,她曾和王涛一起前往薛峰家,薛峰出示了地盘承包条约,要求给予肯定的拆房补偿,“但是拆违拆临没有补偿,根据济南市拆违拆临的要求,只要有《建设规划允许证》或《墟落建设规划允许证》就不消拆,薛峰没有上述允许证。”
2018年8月7日8时许,玉清湖街道服务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职员,及受委托负担拆除工作的近百名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槐荫分公司工作职员,对该违建厂房进行拆除。

▲被强制拆除后的厂房
薛峰得知这一消息后,从家中携带自制长柄砍刀1把、尖刀2把,驾驶铲车来到厂房门外,朝正在拆除的人群、车辆冲撞。
检方控告称,铲车被一辆撞翻的面包车阻挡后,薛峰下了车,持砍刀劈砍其中一名被撞伤的被害人,并追砍其余多名被害人。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面包车受损的严峻结果。其中,死者系遭受巨大钝性外来暴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一人在冲撞中就地死亡
强制拆除被确认系违法
冲突过程中,薛峰被现场多名工作职员合力礼服,公安职员赶到现场后,将薛峰带回公安构造进行讯问。不久,薛峰被批捕。
成为犯罪嫌疑人、期待审判的同时,2019年4月,薛峰将玉清湖街道服务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哀求法院确认行政构造的强制拆除举动系违法。
薛峰在告状状中称,2018年8月3日,“玉清湖街道办城管委”在其厂房张贴了拆除通知,但该通知没有干系部分盖章,无法律效力,他无法核实其效力、真伪;别的,玉清湖街道办、槐荫执法局没有依法告知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还未届满的环境下,行政构造实验拆除,步调严峻违法。

▲被强制拆除前的厂房

▲被强制拆除后的厂房
被告状的玉清湖街道办辩称,薛峰所建厂房无用地及批建手续,且距离铁路近来处不敷10米,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为违法修建,根据干系法律法规应予以拆除,经多次与薛峰沟通做工作,渴望其自行拆除违法修建,但薛峰予以拒绝。
玉清湖街道办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以及《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济南市拆违拆临举措方案》《关于敏捷开展京沪高铁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的通知》作为其实验强制拆除举动的法律依据。
红星消息记者查询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作出责令制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制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分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步伐。”
对此,槐荫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断书中称,案涉房屋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玉清湖街道服务处亦未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其采取强制拆除步伐的依据。
槐荫区人民法院还称,《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亦未直接赋予玉清湖街道服务处实验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职权,“因此,在无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下,玉清湖街道服务处并不具有实验强制拆除举动的法定职责,其实验的强制拆除举动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行政构造强拆举动被法院确认系违法
槐荫区人民法院还指出,《山东省行政步调规定》规定,“行政构造实验行政举动,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构造正当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来由、依据,报告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接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本案中,玉清湖街道服务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强制拆除薛峰的房屋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法定步调,应属违法。
2020年4月13日,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讯断,确认玉清湖街道服务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7日强制拆除薛峰厂房的行政举动违法。

▲行政构造强拆举动被法院确认系违法
玉清湖街道服务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上诉后,2020年8月18日,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断称,一审法院讯断确认强制拆除的行政举动违法,并无不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强拆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被判无期
薛峰被控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薛峰本人以为,他是为了掩护自己的正当财产,阻止违法拆除,其举动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也提出,拆除举动违背法律规定,步调违法,公诉构造控告被告人薛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实用法律错误;被害人实验违法拆除举动,具有严峻不对。
上述辩解未被济南中院采纳。济南中院在讯断书中称,薛峰在村内紧张道路上驾车冲撞,现场除拆除职员外还有其他职员、车辆通行,虽然现场拆除职员相对特定,但现场拆除职员人数众多且有其他行人、车辆,薛峰在情绪失控的环境下驾车冲撞,难以控制具体的陵犯对象及所造成的陵犯结果,事实上亦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毁损的严峻结果,薛峰驾车冲撞的举动已经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康健及财产安全,其举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针对“被害人实验违法拆除举动,具有严峻不对”的辩护意见,济南中院指出,案发当日,本案中的被害人实验的系单位安排的拆除违建举动,是一种职务举动,其举动并没有超出拆除违建的职责范围,个人不存在不对。
关于薛峰及辩护人所提“正当防卫”问题,济南中院称,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目标,在于实时有效地制止不法陵犯,掩护正当利益,正当防卫必须要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并不是以反攻的心态制造更大陵犯为目标,否则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就本案而言,薛峰所建厂房未取得有关部分的规划允许,案发前有关部分工作职员就厂房拆除多次对薛峰进行奉劝,薛峰扬言如果强行拆除就要行凶反攻,且预备了刀具,其实验的举动是有预谋的犯恶举动,不具有正当防卫意图。”济南中院称。
济南中院还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以为行政构造和行政构造工作职员的具体行政举动侵占了正当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个人权益,“薛峰在厂房被强拆后,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而薛峰为发泄对拆除其厂房的不满情绪,驾车连续冲撞他人……其举动是以防卫之名、行不法陵犯之实的犯恶举动。”
济南中院称,薛峰所享有的正当权益本可依法维护,而薛峰采取危害他人生命、康健、财产的极端不法本领,最终导致他人死伤、财产损失的严峻结果,且拒不悔罪,本应重办,但鉴于薛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驾车冲撞的事实,具有坦率情节,且行政构造在实验强行拆除举动时,没有履行法定步调,未依法保障薛峰的报告申辩及接济权,对薛峰可从轻处罚。

▲因有坦率情节,且行政构造强拆违法,薛峰被从轻处罚
2021年7月26日,薛峰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薛峰家属称对一审判断不平,已经提起上诉。
红星消息记者 王剑强 受访人供图
编辑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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