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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天地]
花55万买了个“全损事故车”?北京一车主,得到三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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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 23: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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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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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数据表现,截至2024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53亿辆,其中汽车3.53亿辆,为二手汽车市场提供了充足的车辆来源,加上汽车行业的“以旧换新”政策,也促进了二手车生意业务的发展。
但在二手车生意业务中,存在商家利用信息上的不对等,故意隐瞒车辆事故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甚至恶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况。遇到此类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花55万元买到“全损事故车”
法院怎么判?
北京的金先生与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签署销售协议,购买了一辆价款55万余元的二手品牌车。然而,购车后不久,金先生发现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异常抖动等问题,经检测和调查后发现,这辆车发生过重大事故,而且定损品级被评定为全损车。
金先生认为,本身购车是在车辆发生事故6个月后,汽车销售公司对本身进行了隐瞒销售,构成欺诈。但汽车销售公司却辩称,这辆车也是他们从别人手里高价收过来的,对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不知情。
法庭上,金先生还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该品牌汽车的官方网站,宣传其销售的二手车无重大车辆损伤,无重大改装,通过官方认证二手车110项标准检测,在4S店的二手车展厅里和车上也都贴有官方认证二手车标识。
商务部发布的《二手车生意业务规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特约经销商,其有任务也应当有能力了解涉案车辆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
法院最后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真真相况”情况,侵害了金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撤销条约,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金先生购车款551500元,并付出3倍惩罚性赔偿金1654500元。
“欺诈”还是“知情权侵害”
如何界定?
在二手车买卖中,如果商家明确告知车辆损伤的重大事实,但没有把非核心的信息全面告知,这种情况算欺诈吗?
北京的张女士想买一辆电动车,在看车时,恰好某国际品牌一辆原本代价90多万元的车,折后价54万余元出售,这让张女士心动了。购买前,销售人员明确告诉她,这辆车更换过后电机。
购车前,张女士曾多次询问销售人员,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对方都告诉她没有。在完成车辆登记差不多一个月时,她儿子联系保险公司给车辆上保险,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公司竟告诉他这辆车发生过事故。
针对这次事故,汽车销售人员解释说,车辆在一年前确实有过一次出险记载,当时这辆车发生剐蹭事故,右后叶子板、右后轮毂等部位需要做钣金和喷漆,预估维修费用4500元,但由于损伤很小,当时并未现实换件维修,他们之前并不知情,所以没有告诉他。
对于这次事故,张女士认为是汽车销售公司故意对她进行了隐瞒,请求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车辆并对本身进行3倍赔偿。
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再三辩称,因未查到维修记载,误以为车辆不存在事故,并不是故意对张女士进行隐瞒。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女士购买车辆前,汽车销售公司已明确将车辆更换过后电机的重大事实告知了她。至于车辆右后轮部位因发生事故受损的情况,当时销售人员主观上并无刻意隐瞒的意图。
就电动汽车而言,电机属于直接关系行车安全和性能的重要部件,张女士在明知电机更换的情况下,依然决定购买,是对性价比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购买决定。
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本案中车辆出险情况应属其可以查询获取的信息,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前未全面查询车辆信息,未尽审慎留意之任务,侵犯了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法院最后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女士10万元。
网购二手车
需要警惕哪些隐藏风险?
现在,在二手车买卖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网拍车,但是网拍车由于许多是异地生意业务,自然也就增长了不少风险,对于这些风险消费者又该如何规避呢?
河北石家庄的冯先生,在某网络拍卖平台看到一辆代价为36000元的二手车,平台信息表现该车合格证等手续齐备。颠末一番对比后,当天冯先生经拍卖以36000元成交。成交后,网络拍卖平台工作人员曾与冯先生交涉,称此车存在过户风险,可以退款,但几天后又说车可以过户没有问题,并要求冯先生尽快到其武汉分公司提车。
一周后,冯先生通过物流方式将车从武汉拉到了石家庄,然后开始对车进行维修、喷漆等。按照拍卖时的约定,冯先生应在拍卖成交后半个月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但生意业务完成两个月后冯先生才去办理,这时他发现车辆已经被重庆一家法院查封了,无法完成过户。
冯先生诉到法院,要求拍卖公司排除成交确认书,退还购车款36000元,并付出物流费1600元、车辆维修费1680元。对此,网络拍卖平台认为,本身在上拍这辆车的时间,车辆并没有被司法查封,所以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本案中,通过相关证据可以看出,网络拍卖公司对车辆可能被查封的情况是明知的,但其工作人员向冯先生承诺车辆没有问题,现涉案车辆因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故冯先生有权要求网络拍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院调解下,冯先生与网络拍卖公司排除成交确认书,网络拍卖公司返还冯先生购车款36000元,但运输车辆的物流费和维修费由其本身承担。
法官提示,消费者通过网络拍卖渠道购买车辆,虽然代价更公开透明,可供选择的车型也更多,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要特别留意——
由于汽车专业性很强,对于拍卖平台披露的信息,比如车辆维修记载、事故情况、发动机异响等关键问题,消费者一定要对车检报告中的专业术语向拍卖平台进行详细询问了解,不要仅根据本身对字面的明白想当然去判断;
由于网拍车许多都是异地生意业务,消费者在收到车后若发现车辆有瑕疵,要及时通过公证、录像等方式固定车辆现状,留存维修票据、鉴定费用等直接损失凭证,方便后期维权;
车辆一旦拍卖成交,要尽快完成过户手续,制止遇到司法查封、保险逾期等不可控因素,给本身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法官提示,二手车经营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对车辆的性能、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如实、完整告知消费者,任何隐瞒行为都可能要承担倒霉后果。
来源:央视新闻
作者: 冀成海 黄一宸
来源:
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330A03OER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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