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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于2016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岗位为微信编辑。 2020年7月5日,姜某通过微信和公司副总田总请事假,需接送女儿在7月7日至7月10日期间参加高考,但田总并未在微信上复兴。 
图源网络 7月6日,姜某又向田总和人事劈面请假,她表示因两人均口头答应,所以未留下书面证据。 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姜某未出勤。 7月9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姜某的劳动条约。公司认为,姜某明知公司规定,却未按照公司流程举行请假,于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旷工已累计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劳动条约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7月17日,姜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该诉求。 姜某不平,向法院提告状讼。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未出勤,其虽主张已按公司规定请事假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公司以姜某上述期间旷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将其辞退,系合法解除,姜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姜某不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尚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倒霉的后果。 公司以姜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条约,并提交《员工手册》及培训签到表予以证明,其上规定有请假流程,且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体现,姜某此前请假亦填写有书面请假单。现姜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已按公司规定请事假并经公司同意。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以姜某旷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将其辞退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姜某上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姜某的上诉请求不能建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姜某不平,申请再审。 高院经检察认为,姜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况,本院不予支持。高院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 
什么是事假? 所谓事假,就是职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缘故原由请的假。值得注意的是,请事假这件事情看似简单,但处理不当就存在法律风险。 如何请事假? 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应由本人事先亲身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单》,明白请假的范例、事由、请假的时间,再按照用人单位相干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举行审核答应。 如职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未经答应续假而逾期不归的,应按旷工处理。 职工请事假,单位能不答应吗? 可以不答应。 当前,我国劳动立法并未规定具体的事假规则,但从保障劳动者权益及规范用工管理的角度,给出了用人单位如何建立事假规则的路径指引。在当前法律尚无明白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事假的审批管理,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等途径,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 作为用人单位,在遇到职工因故请事假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给予答应。前提是用人单位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白职工请事假的流程及答应权限,既要依据规章制度举行审批,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 如果请年休假,也要单位同意吗? 从法律角度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也就是说,年休假不是想休就休。年休假固然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但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是单位的法界说务。双方应尽可能做好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职工照旧应服从单位的安排。 来源: 申工社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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