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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因视觉盲区不幸酿车祸致儿童死亡,司机和家长分别该担什么责?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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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 小时前|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吴越 实习记者 汤琦轩 马彩霞
近日,云南省大理市大展屯综合市场附近发生一起车祸。一名约3岁的男童独自躺在路口的地上玩耍时,被一辆快递派件货车左转时碾压,该男童不幸身亡。当事货车司机甘先生向媒体透露,事故发生时,男童躺在地面光影之中,处于车辆右前侧的视线盲区。他在车辆左转时,尽管已鸣笛、打灯并踩下刹车,但由于视觉盲区,未能看到地面有一名儿童。当发现车辆后轮突然抖动后,甘先生立即停车检查,才发现因为货车后视镜盲区酿成事故惨剧。



事故视频截图。来源于网络
据悉,甘先生已向男孩眷属支付了部分的丧葬费。目前,大理警方正在调查事故责任归属,尚未出具最终结论。

针对该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比如这名肇事司机是否应当担全责?家长是否监护不力?……潮新闻记者邀请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邹淑静律师举行解读。

邹淑静律师分析,在责任认定方面,甘先生与男童父母均应承担责任。“本案中,作为驾驶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视野不清晰的路口未尽到更高要求的注意义务存在肯定过错;但是作为三岁孩童的父母未履行其监护人义务,放任孩童在马路上做出如此危险的行为也存在肯定过错,两方均存在过错,最终造成职员死亡的结果。”

邹淑静律师表示,在类似交通事故案件中,需要查看驾驶员是否有其他不符合交通法规的行为,假如涉及刑事犯罪,肇事车辆一般需要委托鉴定,确认车辆是否存在超载、安全设施不齐备、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安全隐患,至于甘先生所说的“打了转向灯”且“踩了刹车”,属于驾驶员应履行的义务,并非免责或减责的法定事由;“视线盲区”确实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基于此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等对驾驶员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视线盲区”也并非是法定免责、减责事由,但在责任承担时可能会作为情节予以考虑。

在后续责任的承担方面,邹淑静律师认为,假如交警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甘先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机甘先生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直接造成儿童死亡,需要承担人身损害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而上述费用需要根据司机和监护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后确认。”

“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707A08WQ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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