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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会车时,你是不是反感对面那道刺眼的强光?法官提示,违规使用远光灯,不光是道德问题,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0月的一天凌晨,阿健所驾车辆与小金所驾车辆在某酒店门口会车时,小金所驾车辆为远光灯状态,强烈的光线晃得人睁不开眼。刚会完车,阿健的车“砰”的一声,撞上了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行人蒋某。事故导致阿健一方车辆严峻损坏,行人蒋某伤势过重,虽经全力抢救,仍不幸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参与调查,现场勘查、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正值雨天,路面湿滑,视线受到肯定影响;小金所驾车辆在会车前后,远光灯一直处于开启状态;阿健存在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蒋某事发时横穿马路。综上,小金违规开启的远光灯强光照射,再加上阿健超速行驶,导致阿健在会车瞬间产生严峻的视野盲区,未能及时发现火线横穿马路的蒋某,最终酿成车损人亡的惨剧。
交警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阿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小金、蒋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阿健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蒋某眷属已与阿健达成赔偿协议。小金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小金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双方未能达成同等,蒋某的眷属遂将小金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不对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不对的,根据不对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阿健因夜间道路行驶未降低车速,与对向车辆会车后未及时观察火线道路状况,遇情况未有效避让,是致蒋某死亡的直接缘故起因;小金在会车时违规使用远光灯,是致蒋某死亡的间接缘故起因;蒋某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在事故中有不对行为,和小金承担同等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颠末、责任认定、缘故起因分析,法院讯断,在扣除小金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后,小金还应赔偿蒋某眷属8万余元。一审讯断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表现,该案中三方多个违法行为综合作用之下,导致了最后的悲剧,这起的事故为所有驾驶人敲响了警钟。此外,虽然法律只强制规定购买交强险,但商业险的保险保障也是不可或缺的。在重大事故中,交强险往往无法覆盖丧失,而商业三者险能有效分担车主在事故中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是转移风险、保障事故受害人权益和车主自身财产安全的紧张保障。因此,建议广大车主在能力范围内投保相应的商业三者险。
法官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通讯员 宜法轩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806A085C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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