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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幼儿在乘坐机动车过程中遭遇意外,产品质量与监护责任的边界如何划分?8月14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原告宗某、吴某系夫妻,育有女儿(5岁)、儿子(2岁7个月)。2023年5月1日,宗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载吴某及两子女出行。11时许,因发现儿子在车内丧失意识伴全身青紫,家长遂将其送医院救治,但其经救济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当日17时,宗某接受本地派出所询问时反映:其子系被汽车座椅挤压窒息死亡。当日10时左右,其开商务车带老婆及两个孩子到医院看病,老婆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儿子在第三排左侧座位玩手机。10时30分左右,宗某开到路口等红绿灯时,老婆看到女儿将座位调得很低,转身发现座位压到了儿子的头,儿子趴在座位下面,呼叫后儿子没有动静,宗某便停车查抄,发现儿子已无呼吸,遂送医救济。
此后两原告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座椅调节无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压力过大,存在计划缺陷,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被告(车辆生产者)未尽警示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力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
被告辩称:案涉车辆经国家强制认证,座椅调节为手动可控,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用户手册》已提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无不合理危险。本案变乱系原告未履行监护职责、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儿童自行操作所致。

法院查明以下究竟:案涉车辆为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2021年3月经检验合格出厂。车辆《用户手册》中有关于“告诫、告诫和注意”的标注说明,并在“座椅与掩护装置”中提及“为了降低伤害风险,车内必须安装儿童掩护装置”“告诫:如果未将儿童精确安置在儿童掩护装置内,则儿童大概在碰撞变乱中受到严重乃至致命的伤害。请按照儿童掩护装置上的使用说明精确安置儿童”等内容。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宗某、吴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高院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814A04QP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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