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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事件总结——绝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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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5 13:21:36|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来,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根据9月2日官方的通报,不但对该事件做出了定性,而且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全面处理。
至此,此次事件看似以平稳的方式着陆,但是,回顾全程,涉事保安除了被停职以外,并没有对实施拖拽女乘客的行为以致导致对方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后果负担其他法律责任。
那么,女乘客的权利是否被陵犯,涉事保安在法律上还需要负担哪些法律后果,就很有须要讨论。
保安对女乘客采取强制本领脱离地铁站是否合法?
根据《宪法》及《立法法》相关规定,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事项属于法律保存,即凡是只能有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大概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规定,即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前者属于绝对保存,后者属于相对保存。毫无疑问,该保安的行为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措施,属于绝对保存事项,只能由法律授权的主体利用。
那么保安是否有实验该行为的主体资格呢?答案是否定的。经查明,保安属于第三方公司劳务派遣到西安地铁的务工人员,不具有利用公权力的行政主体资格,进而无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利用任何权力。综上所述,保安即无法律上的权力,也无主体上的资格,对女子实验强制拖拽的本领,将其脱离地铁的行为是违法的。
女乘客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
根据《民法典》品行权篇的相关规定,女子的身体权、隐私权、光荣权均受到了差别程度的侵犯。
首先,天然人享有身体完备和自由行动的权利,即身体权。在视频中,涉事保安以暴力拖拽等本领,强制女乘客离开地铁,而根《西安市都会轨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地铁管理机构仅有罚款不超过一百元的权力,并没有任何权力限制乘客搭车甚至强行带走。保安的行为,限制了女乘客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其身体权。
其次,在公共场合,由于保安的拖拽行为,导致大面积身体裸露,衣不蔽体,这是对女乘客品行上的不尊重以及光荣上的侮辱,其行为严重陵犯了女乘客的隐私及羞耻心,致使女乘客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其隐私权,光荣权。
都有哪些主体需要负担法律责任,负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使命造成他人侵害的,由担当劳务派遣的单元负担责任,劳务派遣单元有不对的,负担相应责任。用人单元负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大概庞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由此可见,西安地铁、第三方安保公司、涉事保安均有负担责任的可能,此中西安地铁对该事件的发生难辞其咎,应该对女乘客负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消除影响、赔礼致歉,精神侵害补偿等等。
那么,涉事保安是否存在故意大概庞大过失,通过视频结合一样平常人的认知判断,涉事保安最少存在着庞大过失。首先,保安从事安保服务,对本身的职责范围以及服务态度应当有一个基本的认知,最最少的应该明确熟悉到本身是一名保安,而不是人民警员,没有任何权力去对女乘客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而且《条例》明确规定,地铁管理机构对于大声喧哗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及安全的行为,最高处100元的罚款。按照社会一样平常人的认知,在都会地铁从事安保的人员,理应经过岗前培训知悉本身的权力与职责。故西安地铁可以向该安保人员追偿,该安保人员对该事件应负担民事责任,且因其行为已经超出职责范围之限,不能依照执行职务行为去主张免责。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最高可以处10日行政拘留并罚款五百元。侮辱,是指以暴力大概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品行,粉碎他人光荣的行为。在视频中,保安人员在地铁车厢以暴力行为,强行拖拽女乘客,具有“公然性”,致使其身体大面积裸露,衣不蔽体,对女乘客的品行、光荣具有“陵犯性”,其整个行为具有“侮辱性”,应定性为“侮辱”行为。故而应负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担当行政处罚。
最后,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已经严重陵犯到了女乘客的光荣、品行、隐私等权利,涉嫌侮辱罪。值得注意的是,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刑法中的故意是指明知本身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大概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站在社会一样平常人的认知角度考虑,在地上拖行一名女性致使她衣不蔽体“固然”会严重侮辱她的品行、隐私,这是无可非议的,故应认定保安在实施暴力行为时,明知到可能侵犯到女乘客的品行权,而且放任该结果发生,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注意在此区分与上述民事责任中庞大过失的区别,按照民法学通说观点,民事中的“故意”一样平常对应的是刑事中“直接故意”,而“庞大过失”一样平常对应的是刑事中的“间接故意”。
除了西安地铁、涉事保安之外,提供劳务派遣的第三方安保公司是否要负担相应的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失”。这个“过失”是指选派上是否存在过失,如该保安不具有相应安保资质等情况。
女乘客的权利应该如何寻求接济?
针对民事侵权,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在被告住所地大概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主张民事权利接济,消除影响、赔礼致歉、精神侵害补偿等等。
针对保安的行政处罚,通过报案,由当地公安机关作出。
针对保安的刑事责任,由于侮辱罪是亲告罪,不告不理,故而也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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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5 14:07:28|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保安管闲事,又不影响他拿工资。真是很傻,就让那女人闹。恶人自有恶人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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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5 18:39:20|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照着你的逻辑理论,以后谁还当保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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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5 19:30:45|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就是乘车女子在车厢里大吵大闹拒不下车配合调查处理,当时车厢还有一车的乘车人,如果改女子拒不下车导致地铁停运,那其他乘车人的权益怎么保障?其他人也要去上班、回家、办事。保安拖拽女乘客目的是为了保障其他乘车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措施确实过分了,但如果女乘客积极配合早点下车去处理纠纷,又怎么会出现拖拽等问题呢?身为保安,为了大家的利益不得已采取了过激行为是不对,那女乘客的过错就一点没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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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5 21:22:33|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闭嘴会会憋死吗,本身一个泼妇,一个法盲,再加一个蹭热度不要脸的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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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5 22:20:00|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春那个公交拖男乘客的,告诉我,托人的有执法权,男乘客没有自尊,男乘客衣服没被撕破,视频基本一样,来评论下。用你的思维方式来说下,不能双标,如果那个男乘客是你家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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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5 23:18:30|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的很客观,很具体,应该如此,给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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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6 09:48:23|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用?最后还是停职,并没有什么严重性的处罚,女孩子名誉也被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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