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11月17日,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本地一男子在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期间,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因为遭到反抗未能得逞,结果构成强奸罪获刑8个月。
据相识,男子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为感情反面,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月3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酒后找到王某,乘隙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王某竭力反抗且处于月经期,赵某强奸未遂。过后,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
主审法官以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固状态。在此情况下,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鉴于赵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事尚小,王某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随后,二人经调解离婚。
通过庭审,被告人赵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构造控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法院以为,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律人士提醒,强奸罪的客体为侵占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起首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夫妇,完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扫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固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燕赵晚报融媒体记者 王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