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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发生后,西安市高度重视,迅速建立由市纪委、市公安局构成的调查组,现将有关调查和处置惩罚情况转达如下:
西安市公安局转达: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示其留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稍微肢体冲突。期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两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举行处置惩罚,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门身体袒露。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辩论,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脱离。
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稍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变乱过程中不岑寂,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举动,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现在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举动,情节稍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构造给予品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置惩罚;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构造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题目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条约约定做进一步处置惩罚。
西安市纪委监委转达:经西安市纪委监委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团体及其运营分公司在工作中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毛病,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变乱发生后调查核真相况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反思反省不深刻。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团体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示。
(总台记者 杨雨桐 李志 甘志庆 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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