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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五大曝光 | 2021年第47周“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大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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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0 19:20:30|来自:中国山东青岛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车前最重要的一件事是什么?那必然是要系好安全带!

不系安全带

       已成为道路交通致死的第三大原因仅次于超速行驶和酒后驾驶现在大部分驾乘人员已经养成了上车前先系安全带的习惯但仍有不少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殊不知 祸起瞬间 马虎不得
安全带即是生命带

今天,湖州交警又要曝光一批驾车不系“生命带”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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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浙E56698
违法地点:南浔区南浔大道与新城路路口
机动车所有人:浙江关亨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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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浙E0S367
违法地点:南浔区318国道与方丁路路口
机动车所有人:湖州越球电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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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浙EM713R
违法地点:南浔区人瑞路
机动车所有人:湖州微智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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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浙ED32756
违法地点:南浔区318国道东上林村路段
机动车所有人:湖州众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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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浙E355D8
违法地点:南浔区浔织路与吴越路路口
机动车所有人:湖州市鸿伟恒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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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浙EK722W
违法地点:南浔区和新公路和孚塔湾圩路段
机动车所有人:田*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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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浙E119W7
违法地点:南浔区浔织路与吴越路路口
机动车所有人: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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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浙EF193N
违法地点:南浔区浔织路与吴越路路口
机动车所有人: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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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浙EWL883
违法地点:南浔区菱新公路千金东驿达村路段
机动车所有人:姚*良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在交通事故中,后排乘客受伤和死亡的概率并不比前排乘客低,作为乘客不要心存侥幸,只要车辆是在行驶的过程中都应系好安全带。作为驾驶人,也有义务要求乘客系好安全带。


来源:湖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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