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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金价“时差”捞“价差”,珠宝公司员工狂捞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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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9 10:31:48|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珠宝金饰公司主要经营黄金批发销售以及二手黄金铂金回收业务。李某是该公司料部经理,也就是即黄金回收部门经理,主要负责和客户审定回收黄金的价格。
王某是该公司销售经理,即黄金结算台负责人,主要根据料部和展厅的相关票据,依照当日金价换算成应收或应付价款。
该公司的黄金回收价格与金交所价格实时挂钩,金交所每日十一点半停盘,下午一点半开盘,其间有2小时的停盘时间。但与此同时,国际金市并不停盘,国际金价始终在实时波动。


根据规范操作流程,王某在接收每一批黄金时,应当及时截图其时的金价,并上报给公司。但王某和李某瞅准了金交所这2小时的“时间差”与国际金价在这2小时期间的“价差”,动起了“歪脑筋”。
王某与李某两人同谋,在回收客户黄金后,如果预判黄金价格可能上涨,就让王某拖延到下午金交所开盘后,用涨价后的价格向公司上报,通过这种“低收高报”的方式,将涨价部分的钱款装进两人腰包。反之,如果国际金价呈下跌趋势,他们就会及时向公司报价,以此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们这样做是稳赚不赔的,实际上把公司应得的这部分收益自己私分了。”李某如此供述。
2025年2月,本案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检察起诉。经依法检察查明,王某和李某利用担任销售经理、料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收购黄金时通过向客户报低价,向公司报高价等伎俩,截留该公司付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王某和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拖延上报黄金价格,非法侵占本应由该公司享有的金价涨价部分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3月31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王某和李某提起公诉,鉴于两人认罪认罚,且具有退赔损失、坦率等量刑情节,遂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发起。
检察官提醒,用“小聪明”占公司、单位“小便宜”,却可能给自己惹上“大麻烦”。眼前看似“捷径”,可能是人生的断崖。遵纪守法,踏实前行,才是真正的康庄大道。
下一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将紧扣法治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线,以法律监视为抓手,持续加大对商业贿赂、勾通投标、职务侵占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规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侵权行为,通过高质效检察履职,坚决筑牢市场公平竞争法治屏障,以高质量司法保障为经营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情况,为优化法治化营商情况注入强劲检察动能。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429A035QZ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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