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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儿调汽车座椅,压死后排弟弟,家长向车企索赔200万,法院如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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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9:05|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olor=rgba(0, 0, 0, 0.9)]近日,上海高院公开一则某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原告宗某1、吴某1系夫妻,育有女儿宗某2(5岁)、儿子宗某3(2岁7个月)。2023年5月1日,宗某1驾驶一辆商务车,载吴某1及两后代出行。11时许,因发现宗某3在车内丧失意识伴全身青紫,家长遂将宗某3送医院救治,但宗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color=rgba(0, 0, 0, 0.9)]当日17时,宗某1接受当地派出所询问时反映:其子宗某3系被汽车座椅挤压窒息死亡。当日10时左右,其开商务车带妻子及两个孩子到医院看病,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儿子在第三排左侧座位玩手机。10时30分左右,宗某1开到路口等红绿灯时,妻子看到女儿将座位调得很低,转身发现座位压到了儿子的头,儿子趴在座位下面,呼叫后儿子没有动静,宗某1便停车查抄,发现儿子已无呼吸,遂送医抢救。

[color=rgba(0, 0, 0, 0.9)]今后两原告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座椅调节无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压力过大,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被告(车辆生产者)未尽警示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力侵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

[color=rgba(0, 0, 0, 0.9)]被告辩称:案涉车辆经国家强制认证,座椅调节为手动可控,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用户手册》已提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无不合理危险。本案变乱系原告未履行监护职责、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儿童自行操纵所致。

[color=rgba(0, 0, 0, 0.9)]法院查明以下事实:案涉车辆为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型普通客车,审定载客7人,2021年3月经检验合格出厂。车辆《用户手册》中有关于“告诫、告诫和留意”的标注说明,并在“座椅与保护装置”中提及“为了低落伤害风险,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告诫:如果未将儿童正确安置在儿童保护装置内,则儿童可能在碰撞变乱中受到严峻甚至致命的伤害。请按照儿童保护装置上的使用说明正确安置儿童”等内容。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olor=rgba(0, 0, 0, 0.9)]法官认为,本案中,车辆《用户手册》已专章规定“儿童保护装置”,明确“必须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未正确安置儿童可能致命”,已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且警示的范围与限度是合理的。原告主张“座椅未设警示标识”,但该主张忽略了一个关键:警示与侵害需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侵害的直接原因是儿童在无监护状态下操纵座椅,即便座椅设有标识,也无法避免监护人完全失察导致的危险。

[color=rgba(0, 0, 0, 0.9)]本案中,原告存在多重监护失职:一是未为两岁幼儿使用安全座椅,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就有关于未满4周岁儿童须使用安全座椅的相关规定;二是放任幼儿在车辆行驶中脱离监护,让5岁儿童自行操纵座椅,且长时间未关注孩子动向。这种“监管真空”正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产品责任不能成为监护失职的“挡箭牌”。[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来源:上海高院[color=rgba(0, 0, 0, 0.9)]
编辑 李扬
责编 王萌考核 余行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814A053V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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