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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硬核操作:从教师被行拘,到门生遭“顶格”处分!家长群炸锅:早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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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3:41|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瑞安市某小学林老师因将滋水挑衅的门生拎到窗边警告,被行政拘留十日,在教师群体中激起了长达两个月的涟漪。6月13日,同市另一小学对两名长期唾骂教师的门生作出“顶格”处分——品德计D档、取消评优、警告记入学籍档案。两起事件形成的猛烈反差,将教育惩戒权的撕裂现状推向舆论焦点。



法律在教师与门生行为间剧烈摇晃。林老师的行为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面临行拘与职业危机;而门生唾骂教师则实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10条“严重教育惩戒”,但实际处理中鲜有学校动用“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处分”条款这种差异暴露出法律衔接的空白——教师过激管教大概被行政处罚,而门生恶意侵害教师尊严却鲜见法律介入,进一步加剧了“老师不敢管”的现象。


家校关系的溃堤成为寒蝉效应的催化剂。水枪事件中家长对峙报警,与辱师事件家长配合学校惩戒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事实上,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家长“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但实践中仍存在家长将惩戒权异化为“情绪博弈”工具的现象。成都七中2023年对威胁老师的门生作出开除处分的案例证明,当学校坚决援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10条时,家长过分干预可被有效遏制。




瑞安对辱师门生的“顶格处分”在当地具有破冰意义。将门生品德污点记入省级学籍档案的做法,在浙江省教育厅2024年修订的《中小门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有明确依据,这种可追溯的惩戒比短期停课更具长效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该事件中法治副校长直接参与训诫,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司法构造协助开展法治教育”的要求,为惩戒程序提供了法律背书。


校准惩戒天平需要多维突破。法律层面需明确《教师法》第7条“引导评价门生”权利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限,避免教师正常管教被扩大化追责;学校应创建由教师、家长、法律顾问组成的惩戒委员会,参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14条实现程序透明;社会则需扭转“教师=服务者”的错位认知,教育部门要采取步伐,支持教师合理使用惩戒权,强化教师职业权威。
教育的尊严从来不是单方面让步的结果。从瑞安事件可以看到,当制度真正为教师撑腰时,戒尺才能成为育人的标尺而非恐惧的源头。正如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所言,惩戒的本质是“以规则重塑敬畏”——而规则的重量,需要法律砝码、家校共识与社会托举共同铸就。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615A04XLI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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